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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通过“建筑节能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来源:建筑时报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2日作者:

       日前,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九章五十九条,分别对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适合该市发展特点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制度,并规定建设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制度,建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标识制度,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

  《条例》重点在规划审查阶段、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等环节分别规定了参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

  对既有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应当考虑建筑物的能耗现状、安全使用年限等因素,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改造效益进行科学论证。此外,还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按照《条例》要求,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热水和照明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使用以黏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和砌筑材料,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